【关键词】
财产刑执行检察 社区矫正 小微民营企业 衔接机制
【基本案情】
罪犯刘某某,男,2001年5月出生,原某篮球俱乐部销售人员。
2023年6月,罪犯刘某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盘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盘龙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及退赔被害人财产。判决生效后,刘某某依法接受社区矫正,该案财产性判项也被移送盘龙法院执行局立案执行。至2024年7月,刘某某仍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
【监督及履职过程】
(一)线索发现
2024年7月,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盘龙检察院)开展财产刑检察监督过程中,发现盘龙法院于2023年8月对刘某某财产性判项执行立案,但至2024年7月,被执行人刘某某退赔被害人财产的财产性判项仍未执行完毕。
(二)调查核实
一是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盘龙检察院到被执行人刘某某所在社区矫正机构了解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生活经济状况。经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刘某某与其母亲共同居住在自有房屋内,目前该被执行人在某教育培训机构工作,每月收入为4000元左右,具有固定收入来源。
二是调查核实被害单位状况。被害单位为某篮球俱乐部,属小微民营企业,刘某某通过代收客户培训费用的方式侵占单位资金共计82194元人民币,被害单位先期已通过退费、继续授课、完成授课等形式补偿客户,但被害单位自身经济损失未能挽回。
三是调查核实罪犯刘某某财产刑执行案件情况。经调查核实,判决生效后,罪犯刘某某罚金及退赔财产的判项均已及时被移送执行局立案,目前案件状态为终结执行,但财产性判项仍未履行完毕,法院未掌握上述财产线索。
(三)监督意见
经全面调查核实,目前被执行人刘某某具备部分履行能力,经检察官耐心释法说理,说服教育,刘某某表示愿意履行财产性判项,但无法一次全部支付退赔款项,希望与被害单位协商确定退赔事宜。盘龙检察院随即向盘龙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告知检察院调查核实的情况,建议法院继续对被执行人刘某某上述财产线索进一步核查并推进案件执行工作。
(四)监督效果
盘龙法院收到检察院建议后,回复表示将立即开展对被执行人刘某某财产线索的核查,推进执行工作。盘龙法院召集刘某某与被害单位代表进行协商,并邀请检察院参加。在协商过程中,盘龙法院与检察院充分进行释法说理后,被执行人刘某某与被害单位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面约定了赔付的方式、数额以及延期履行的后果等事项。截至目前,刘某某已赔付被害单位59000元,剩余款项仍在持续赔付,切实帮助被害单位挽回财产损失,维护了小微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以此案为契机,为突破执行案件财产来源线索发现难的瓶颈,盘龙检察院积极探索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与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的衔接机制,通过与区法院、区司法局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制定了《盘龙区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推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工作的意见》。明确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在社区矫正适用前后的衔接配合、各自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充分发挥社区矫正机构在社会调查评估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职能优势,拓宽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线索来源,切实解决财产刑执行工作中的难点。
【典型意义】
(一)深入推进财产刑执行监督,助力追赃挽损
高质效办理每一个案件,努力为营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和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坚强检察保障,重视保护民营企业的法律权益,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助力民营企业发展。对于侵财类型的刑事犯罪,财产权益的损害实际是被害方最为关注也最为需要救济的一环。对于民营企业而言,因刑事犯罪导致的财产损失看似金额不大,但可能严重影响其经营效益,甚至危及企业生存,人民检察院应当切实履行刑罚执行法律监督职能,助力追赃挽损,维护企业权益。
(二)聚焦监督目的,转变监督方式,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本案中,盘龙检察院以保障财产刑执行依法高效开展为目标,对财产刑执行案件进行全面检察,从移送立案到财产状况查询、财产刑执行活动等全方位进行检察,能动履职,及时建议人民法院核查并对人民法院开展的执行活动同步监督,由纠正违法式的事后监督转变为建议式的同步监督,通过监督与协作配合并进,推动财产刑执行案件的合法、高效办理,从而达到财产刑检察监督的目的,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三)个案突破,找准症结,建章立制提升监督质效
检察院以此为切入点,总结经验,充分发挥社区矫正检察和财产刑执行检察的联动效应,在检察监督工作中创新,以个案办理推动社区矫正工作与财产刑执行工作衔接机制建立,形成社区矫正工作与财产刑执行工作相互促进发展的局面。探索解决财产刑执行的难点、痛点,有效推进财产刑执行工作,进一步推动盘龙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