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走进盘检     检务公开     检察动态     检察新闻     法律法规     法治宣传     检察文化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当前位置:首页>>检务公开>>办案期限
办案期限
刑事案件相关办案期限
时间:2020-08-19

()强制措施期限

1.拘传: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三条:一次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零二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3.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4.拘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十四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5.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侦查羁押期限

1.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特殊侦查羁押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3.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6.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三)审查起诉期限

1. 审查起诉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使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2.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3.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4.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