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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须知
举报“应据实、署名”
时间:2017-04-11

  举报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但举报人由权选择方便自己的举报方式。无论选择当面举报、信函举报、电话举报等方式,我们都提倡“据实举报,署名举报”。

  “据实举报”,就是举报人应遵守国家法律,实事求是,不允许捏造歪曲事实,更不允许诬告陷害他人。在信函举报中,应写明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及地址),主要举报的犯罪事实要写清,并尽可能提供有关证据和了解情况的其他证人。

  “署名举报”,是相对于“匿名举报”而言。“匿名举报”,是指不使用真实姓名的举报。造成匿名举报的原因很多,有的怕打击报复,有的对举报的真实程度把握不大,但也有个别人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

  从举报工作的实践看,“匿名举报”不利于对举报线索的查处,在匿名举报中,确有举报真实,从中查获的大案要案。但是多数匿名举报线索较为笼统,有的是道听途说,缺乏具体事实和依据,因找不到举报人扩大线索,使初查工作无法进行,同时也影响了对举报人的反馈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署名举报“,就是对自己所举报的问题负责任的一种表现。有利于检察人员在审查处理举报线索时,对事实不清的可约请举报人进行面谈,或补充有关证据材料,取得举报人的配合和支持,有利于对举报线索的初查和侦查。同时便于对举报人反馈查处情况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为了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加强举报工作的决定》、《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严肃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和侵犯被举报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公民依法向各级检察机关举报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以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讲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消除群众的后顾之忧,鼓励和支持人民群众和犯罪行为作斗争。总之,“署名举报”,是对党和人民事业负责,对自己所举报的问题负责,为及时有效地打击犯罪,我们提倡,举报应“据实、署名”。

 (来源: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