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走进盘检     检务公开     检察动态     检察新闻     法律法规     法治宣传     检察文化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当前位置:首页>>检务公开>>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犯罪嫌疑人杨琼涉嫌集资诈骗案 集资参与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时间:2025-08-18

犯罪嫌疑人杨琼涉嫌集资诈骗案

集资参与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于2025年2月21日以犯罪嫌疑人杨琼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拟决定以集资诈骗罪提起公诉。

因本案集资参与人较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有关规定,现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本案集资参与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以上事项如有疑问,请与本院联系,或将书面意见邮寄本院。

邮寄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550号盘龙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

联系人:陶检察官

联系电话:0871-66106091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5818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集资参与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你作为本案的集资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如下:

一、诉讼权利

1.知晓案件进展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过及时公布案件进展、涉案资产处置情况等方式,依法保障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2.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利

集资参与人可以推选代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代表人。

3.参与庭审权利

人民法院可以视案件情况决定集资参与人代表人参加或者旁听庭审,对集资参与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请求不予受理。

4.优先受偿权利

根据有关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二、诉讼义务

1.作证的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提供证据、陈述的义务

你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陈述,诬告陷害、有意作虚假陈述或者隐匿罪证,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和按要求书写陈述的义务

经核对无误后,你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指印。

必要的时候,经检察人员要求,你应当亲笔书写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