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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检 动态】以法治之名,守蝴蝶之翼,护生态之美
时间:2026-08-15

【盘检?动态】以法治之名,守蝴蝶之翼,护生态之美

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6年8月15日 09:37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切实履行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责,筑牢西南生态安全屏障,8月13日,在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的有力指导下,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勐腊县关累镇纳竜村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以鲜活司法实践践行了法典“损害担责”的核心准则,依靠跨区域协作的法治合力,为守护热带雨林生物多样性筑牢了最前沿的司法屏障。


既要追究“刑责”

也要落实“民赔”

本案中,被告人无视国家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为谋取非法利益,实施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其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更对勐腊当地热带雨林生态系统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造成了实质性损害,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庭审现场,公诉人围绕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证据链条、法律适用及量刑建议,展开了全面严谨的指控,深刻剖析了该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严重危害,彰显了检察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零容忍”的坚定立场。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环节,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检察官当庭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人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需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针对珍稀蝴蝶灭失后无法通过传统方式修复生态这一办案难点,检察机关本着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以购买勐腊本地碳普惠减排量的方式承担替代性修复责任,实现修复与损害在地域上的完全对应,切实维护当地生态公共利益。此举既妥善解决了珍稀野生动物灭失后的修复难题,精准契合《生态环境法典》全面追责、多元修复的制度要求,又同步助力区域“双碳”目标落地,为边境涉野生动物公益诉讼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修复路径,真正落实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法治原则。被告人当庭承认其行为对本地雨林生态、珍稀蝶类资源造成损害,充分认识到非法交易野生动物行为的法律危害性。


庭审变课堂,普法入人心

此次庭审,既是一次跨区域司法履职,也是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联合盘龙区人民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林业部门工作人员及当地群众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针对旁听群众关于为何选择在此地审理的疑问,检察官结合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及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现场普法解读:法典明确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就地治理、就地修复的导向,勐腊既是涉案蝴蝶的原生栖息地,也是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地,是生态公共利益的直接受损区域,在此开庭兼具追责与宣教双重价值。检察官强调:“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我们共同的家园。任何试图破坏生态环境牟取私利的行为,都必将面临刑事与民事的‘双重追责’。”




跨区履职,共绘生态“同心圆”

在法典施行前夕,昆明、勐腊两地检察机关以跨区域协作之力,以“检察+碳普惠”的创新之举,为生物多样性保护交出了一份沉甸甸的“绿色答卷”。从线索移送到协作办案,从侵权行为地开庭到购买碳普惠替代修复,每一个环节都是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活力的生动注脚,推动实现了受损生态的实质性修复与长效治理。



蝴蝶是生态健康的“晴雨表”,守护珍稀蝶类,就是守护生物多样性。下一步,盘龙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秉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持续深化“刑事+公益诉讼”协同发力机制,不断完善跨区域生态检察协作,以法治利剑守护生物多样性。正如办案检察官所说:“法典实施不是终点,而是新的起点,我们将继续以‘检察蓝’守护‘生态绿’,让每一只蝴蝶都能自由飞翔,让每一片绿水青山都有法治护航。


供稿:第四检察部

部分图源:勐腊县融媒体中心 戴雨芯

编辑:自唯唯

一审:依 说

二审:蒯艳丽

终审:沙 茜